171名中核子公司员工已有福利房仍申请安居房(2)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日期:2013-06-19 09:02 字号:T|T

摘要:企业‘房改’时必须报备,住建部会在此时将购房人在系统中进行核查,对于已申请到安居房的员工,不可能再拥有‘房改’后有产权的福利房。

律师:名为50年租赁实为买卖

记者查阅保障房申请相关条例发现,条例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住房建设用地和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其中包括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另外,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也不能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表示,华泰小区有集资房性质,也算微利房,拥有这种房子的使用权,却能申请到安居房,是不合理的。

广东新荣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张茂荣表示,保障房申请规定中既然提出了不能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这种兜底条款,那么无论有没有产权,只要享受了单位福利房的,肯定没有申请保障房的资格。

对于为何拥有福利房的华泰员工仍能成功入围安居房初定名单,住建局的回复似乎另有苦衷,相关负责人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住建局曾经以华泰部分员工已拥有单位集资房为由,驳回了他们对于保障房的申请,“但是华泰的员工说自己与公司签的是50年的租赁合同,并不是买卖合同,法律上我们也很难认定他们拥有自有住宅。”

但实际上,5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律上并不成立。记者查阅《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九条显示,住宅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租赁的期限则为,租赁不得超过十一年,租赁期满,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住建局表示,虽然5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也只能认定租赁违法,不能说明就是住房买卖行为,也没法强行定性为“出售”,所以最终还是接纳了这一部分华泰员工的申请。同时住建局强调,对于住在单位福利房中的申请人,一旦发现有买卖合同,将立刻收回保障房资格,并扣除诚信保证金。

该负责人表示,在此次公示后,住建局将进行多方核实,包括向民政部门核实婚姻信息,向公安部门核实户籍信息,向规划国土委核实房产信息,核实完了才能最终确定结果。政府审核的力量是有限的,所以现在还是以“公示+重罚”的机制。

但当记者询问如何核查申请人的集资房是租还是买时,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则无奈地表示,“我们主动查是查不到的,还是靠诚信申报和公示。”

张茂荣律师认为,50年的租赁合同明显是违法的,对于这种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行为,应该请有关部门重新判定性质。另外,在实行“诚信申请”的同时,如果能增加一些条件,比如让申请人必须从单位出具“无房产的证明”,将会过滤掉一批不合格的申请人。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福利房安居房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