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8)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9 07:06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4年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第七十九条(违法变更建筑用途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恢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且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

  第八十条(既有建筑物擅自改变外观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产权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公示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场所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或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公示设置完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公示内容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条(对不配合规划管理的处罚)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工,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重要核验环节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而进入下一阶段施工的;

  (二)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妨碍、阻挠、拒不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活动,或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第八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

  在规划审批、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受理相应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件2年;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资质管理机关或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未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方案,或违反规划条件、有关技术规定出具设计方案的;

  (二)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违反城乡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设计成果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临时建设规定的处罚)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适用范围补充)

  井陉矿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按本条例对县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施行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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