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6)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9 07:06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4年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第五十六条(简易审批)

  在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等产业项目,以及建筑规模在1000㎡以下的其他项目,经审查不妨碍他人权益、不违背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不再履行公示程序,不再单独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外立面装修,项目内部综合管网建设,只批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分期实施)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工程内部含有多个项目或多栋建筑的,可以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合理安排配建公共设施时序,保证配建公共设施先期建设。公共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的公共设施建设比例。

  第五十八条(修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依法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三)整体建设项目或位于独立地块内的分期建设项目,在尚未实施建设、不违背规划条件、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同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活动各方义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设计单位不得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六十条(建筑物的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拆除须代拆和自行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拆除。

  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定线和槽底定位。在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及景观环境设施等规划核验环节,在市政工程的基槽开挖、地下工程覆土前管径核验和覆土后核验环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验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经核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予以改正。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一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条件申请书;

  (二)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占用土地权属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预审意见;

  (五)占用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建设的意见书。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还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六十三条(宅基地规划许可)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或在自己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按照《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新申请的宅基地用地红线图作为乡村建设许可证附件。

  第六节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七节 规划核实

  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申请规划核实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测量成果图等资料;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并已向社会公示的其他材料。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对符合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违法建设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出具规划认定意见,不再重新办理规划许可。

  未经规划核实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工商、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六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核实)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步核实后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申请规划核实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测量成果图等资料;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并已向社会公示的其他材料。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个人住宅的无需申请规划核实。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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