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2)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9 07:06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4年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第六条(管理体制与行政主体)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都市区内各县(市)、区、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县(市)派出机构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以派出机构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它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都市区范围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补贴。

第八条(城乡规划委员会)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作为本级政府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机制应当体现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注重效率和效果,组成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

第九条(先进技术应用)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理空间数据库和规划信息平台建设,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和统一标准,促进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公众权利与义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体系)

编制城乡规划应按照计划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镇、特定区域的近期建设用地应当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并入相应的城市、镇规划。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的制定)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内五区范围内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由特定区域所在地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空间发展战略研究)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对城市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城市功能等重大问题做出宏观的战略性的展望和安排,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

第十五条(城乡总体规划)

鼓励县(市)人民政府编制覆盖全部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县域城乡总体规划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以替代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乡、村庄规划的制定)

县(市)所辖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内五区范围内的乡、村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城乡规划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