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9 07:06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4年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关于征求《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4年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修订。2013年8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正为《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拟于10月份进行第二次审议。由于该法规所规范的事项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信函地址: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石栾路59号)

邮政编码:050024

联系电话:86689512 86689626

传真:86689603

电子邮箱:sjzrdfzwh@163.com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有关定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特定区域,是指石家庄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

第三条(与相关规划关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城乡规划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以建设繁华、宜居、美丽城乡为目标,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节约能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有效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应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空间发展策略)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区域协调的原则,实施差别化空间发展策略,有效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

市区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都市区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

都市区范围外其他县(市)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工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本条例所称都市区,是指石家庄市内五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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