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7)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9 07:06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4年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人大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政府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对在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纠正。

  第六十九条(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划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管理的联合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平台和考核考评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控制违法建设。

  有关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控制工作: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的城镇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和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分别按照土地管理、建筑管理、市容环卫管理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责查处违法占地、违法施工和影响市容、物业管理区内部违反物业使用和维护的有关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

  (四)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对违法建设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五)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控制。

  第七十条(诚信体系建设)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的诚信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对不守诚信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布。

  第七十一条(规划执法的巡查制度和移送制度)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对发现的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违法建设采取的手段)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下发停工通知时,可以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的水、电、气供应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政府及部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县(市)、区政府未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致使违法建设扩大,或未认真履行查控违法建设的主体责任,使本辖区内违法建筑面积占当年建设的总建筑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

  (三)对违反规划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四)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擅自改变规划核定用途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房屋登记,或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的;

  (五)未按查处违法建设联动机制的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

  (六)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组织为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提供土地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七十四条(无证违法建设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恢复原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罚。

  本条例所指违法建设工程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构)筑物的单体。

  第七十五条(未按证建设的违法建设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到十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恢复原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恢复原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没收等情况的解释)

  因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确实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乡村违法建设处理)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十八条(对拒不停工、拒不采取改正措施、拒不自行拆除的加重处罚)

  违法建设的开发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限期自行拆除决定的,除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经营单位取消其3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

  对拒不停工的施工单位,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可以对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资质管理机关还可以降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或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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