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5)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9 07:06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4年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第四十六条(用地红线范围的划定)

规划条件需要对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核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红线图进行测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用地红线图,应符合房屋征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对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规划条件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得变更规划条件规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配套设施强制性指标。变更其他内容的,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内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予以批准。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之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

第四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划拨、出让土地或涉及用地使用性质、范围、开发强度调整的,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现状土地上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进行改建、扩建的;

(二)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不改变原规划条件进行改建的;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第四十九条(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或承诺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并已向社会公示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

  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前,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业主单位组织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和其它涉密工程除外。

  第五十三条(日照影响)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在满足容积率、建筑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因场地条件限制降低住宅等建筑应享有的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要求的,经建设单位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利害关系人同意放弃权利主张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公示后可以批准,但使紧邻建设项目北侧的建筑低于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五十四条(建筑工程许可)

  申请办理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效果图;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非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许可阶段已提供的除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于居住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物业用房核定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市政工程许可)

  申请办理市政类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土地权属人意见(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或已完成代征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除外);

  (三)建设工程技术设计图;

  (四)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批准、备案文件(城市市政管网更新、改建及老旧小区完善市政配套项目除外);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道路建设工程需提供各专业管线单位配合道路同步实施管线的意见;建设项目管线接口和道路开口时需提供项目合法的证明材料;对城市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可能产生影响的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属应急抢险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各项手续。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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