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拆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3)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9 07:06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4年发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现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

第十七条(专项规划的制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市、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设计的制定)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中心区、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的资质条件及编制原则)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编制规划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的公示及征求意见)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的公布)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通过展示馆或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的评估)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以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城乡规划动态维护和修编提供依据。

规划评估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应当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的修改)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情形界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工作机制,按照修改、深化和更正三种情形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整体性、系统性调整或需要打破规划单元内强制性内容总量平衡的局部逆向调整。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是指将经批准的相关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在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打破规划单元内强制性内容总量平衡、不对周边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规划内容进行局部完善或局部调整。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正,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明显错误进行更正。

第二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程序)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进行。

深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深化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公示,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更正,并按年度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实施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是建设项目安排和用地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土地收储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城建投资等内容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地下空间管理)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层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并与地面建筑合理衔接。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宜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期实施。除市政、交通、人防等公益设施外,其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在实施建设时严格控制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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