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公布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指导意见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地产中国网 发布日期:2014-01-08 08:29 字号:T|T

摘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市高院《指导意见》则认为,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随着居高不下的购房热,大量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涌入北京法院。记者昨日获悉,为公开透明审理此类案件,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社会公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对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的没拿到房本是否可 以交易、借名买房出现纠纷法院是否会判决合同无效、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产另一方能否追回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如何裁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该《指导意见》已经在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裁判中施行。

规定一

没拿到房本交易

不能算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市高院《指导意见》则认为,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买房人无法过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读

我国《合同法》对认定合同无效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

法律人士介绍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可以拿到房本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尚未拿到房本,此类买卖合同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仅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据相关法官说,《指导意见》出台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可以拿到房产证但是尚未拿到房产证不能进行房屋买卖的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将不再适用。

法官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拿到房产证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距今已近20年,20年中人们的生活已 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实中未取得房产证进行交易的房屋非常普遍,如果都机械地按照这一规定裁判,将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还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比如买 卖双方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进行二手房买卖,随着房价上涨卖房人以未取得房产证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将助长卖房人恶意毁约的行为,此外对买房 人也不公平。

规定二

房本只有一人名

单方卖房算有效

《指导意见》规定,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房人为善意购买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人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对该规定法官解读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时,买房人从房产证上只能看到登记方一人的名字,无法考证房主是否结婚,也无法考证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买房人出于对房产证登记的信任善意购买了该住房,应该认定购房合同有效。

法官称,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卖房人看到房屋涨价后反悔,于是以夫妻单方出售共有住房为名起 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过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所售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均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而对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已售二手 房,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效,这就会造成卖房人因房屋涨价以夫妻一方私售共有住房为由要求买卖合同无效的目的得逞,而对善意购买房屋的买房人造成不公平。 《指导意见》对后者给予了明确规定。

规定三

经适房未满5年

买卖合同无效

《指导意见》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予支持。

卖房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二手房北京买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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