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才知买方没购房资格 卖家进退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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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家二手房
来源:楚天金报
发布日期:2013-12-07 09:12
字号:T|T
摘要:“签完合同才发现买方没有购房资格,现在房子无法过户,我想解除合同,对方却让我支付违约金,中介还坚持要帮对方补办两年社保以获得购房资格,我到底该怎么办?”昨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求助。
“签完合同才发现买方没有购房资格,现在房子无法过户,我想解除合同,对方却让我支付违约金,中介还坚持要帮对方补办两年社保以获得购房资格,我到底该怎么办?”昨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求助。
张先生拿出二手房交易合同介绍,今年9月,通过汉口武胜西街顺驰不动产将房子卖给外地人曾先生,他还特意询问对方是否具有武汉购房资格,中介工作人员表示“没问题”。
随后,曾先生向张先生和中介分别支付了1万元定金,三方于11月9日签订交易合同,并约定在11月底由曾先生向张先生支付58万元首付款。
近日,张先生多次催促中介尽快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因怀疑曾先生不具备购房资格,张先生前往社保局和房管局查询得知,曾先生为外地人,在武汉并无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购房资格。
随即,张先生多次询问该如何尽快解决,中介和曾先生均表示等到明年1月30日再酌情处理。因为急着用钱,张先生称最迟只能等到12月底,并建议对方以亲戚名义将房子买下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提议遭到曾先生拒绝。曾先生称,如果解除合同,张先生须支付1.1万元违约金,双方陷入僵局。
昨日,记者陪张先生前往顺驰不动产协商此事。曾先生表示,购房前他已将个人购房资格情况告知中介,全权委托中介办理购房事宜,并向中介支付3.6万元办理社保、1.5万元办理贷款,此外还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他表示仍想购买张先生的房子,补交两年社保将由中介尽快办理。中介工作人员也表示,继续为曾先生补办两年社保以获得购房资格。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吴胜利指出,如果中介和曾先生通过补交社保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就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在中介和买方身上,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不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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