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小区广告收益 用到哪儿去了?(3)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11 08:59 字号:T|T

摘要:小区户外广告、路面停车位以及摆摊等占据公共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对于绝大多数小区来说,都是一本糊涂账。不少业主甚至根本不清楚,原来这些收益自己也应当“分享”。

开发商不能擅作主张分配公共收益

■律师说法

楼盘内的公共收入一般归所有业主所有。但具体到每个楼盘,公共面积所取得的营业性收入的归属问题,都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商解决,建议一切以《物权法》为准。

一个小区的公共场所,如果约定了产权归开发商所有,那开发商有权收取通过该场所获取的收益;但如果产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就不能擅作主张。

《物权法》规定,物业公司出租公共区域做广告,必须事先与业主商量;至少经50%的业主同意,才能对外出租;出租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列举名目用于除物管之外的小区公共空间的建设。

倘若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违反规定,擅自出租并获得收益,业主们可通过业委会与公司协商,要求他们公开收入与用途,甚至向他们索回属于业主的部分。

——市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黄磊律师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广告收益物权法小区广告收益物业纠纷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