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食品安全犯罪者“终身禁入行”(3)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2-11-30 08:30 字号:T|T

摘要: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员,除了追究刑责,还拟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上述惩戒措施。

焦点

关键词:区域退市

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并公布

去年9月条例启动修订后,征集意见稿保留了区域退市制度,但一审稿删除了该项。

区域退市会否“株连”合格产品?对此一直存在质疑。以典型事件2005年广东潮安果脯蜜饯整体退市为例,北京市的所有潮安果脯下架后,重庆、成都等其他城市陆续跟进,500多家果脯企业遭受下架处罚,其中不乏合格产品。

如何解决上述争议?一个地区的一种食品出现了问题,怎样才能既及时下架其他问题食品、又同时保护合格产品?

二审稿一方面恢复了区域退市制度,规定“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管控措施”。

另一方面,对风险减轻或消失后,如何降低、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做出补充规定,“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终身禁入行

“5年禁入行”力度不够大

征集意见稿首次提出“终身禁入行”,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但一审稿相应减轻了量刑尺度,调整为“5年禁入行”,规定一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二审稿再次回归“终身禁入行”尺度,言明“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卜世成解释,二审稿恢复“终身禁入行”,是因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员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