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食品安全犯罪者“终身禁入行”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2-11-30 08:30 字号:T|T

摘要: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员,除了追究刑责,还拟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上述惩戒措施。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员,除了追究刑责,还拟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上述惩戒措施。

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于2007年,去年9月启动修订,今年7月一审,昨日二次审议。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立法突破点,例如“马路市场”有条件放开、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目录管理等。同时追加了规范性条款,如食品摊贩须持证上岗、“马路市场”不得占用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

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针对生猪屠宰、农药经营,新增了“生产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农药经营者名录”等新规定。

自《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订、征集意见稿面世开始,两大问题,即该不该采取“区域退市”制度、食品安全犯罪人员该不该处以“终身禁入行”重罚,一直存在争议。对于这两大争议点,二审稿沿用了征集意见稿的处理方案:保留区域退市制度,某地区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同一地区同类产品集体下架;因食品安全犯罪,终身禁止入行。

1变化

乡镇街道办负责排查隐患

对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一审稿仅规定:由区县政府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督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末端,作用非常重要,法规应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因此二审稿强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新增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

这就意味着,辖区内如果有黑加工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担责;执法机构查处非法作坊,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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