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食品安全犯罪者“终身禁入行”(2)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2-11-30 08:30 字号:T|T

摘要: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员,除了追究刑责,还拟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上述惩戒措施。

2变化

食品作坊准许证有效期增至3年

一审稿提出,由区县政府制定并公布食品加工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质检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目录管理交由区县政府负责。

一些委员认为,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和生产条件应该“全市一盘棋”,如果授权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目录,易造成区县间标准不一、生产条件参差不齐。

据此,二审稿将目录管理的权限从区县政府调整为质检部门,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指导目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区县政府根据目录,编制本区域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

二审稿同时新增: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通过上述目录管理权限调整以及对作坊生产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二审稿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增至3年。审批单位仍为质检部门。综上所述,针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采取的“目录管理”和“准许证”措施,管理机构一体化,均为市质监局。

3变化

食品摊贩须持证上岗

“马路市场”有条件放开,是一审稿的主要突破之一,要求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禁入。二审稿追加了公共区域禁入条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

一审稿制定了登记制度,食品摊贩须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二审稿明确了食品摊贩经营证制度,规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证上须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品种、经营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依据该证,城管部门监督管理食品摊贩经营区,查处流动无证照行为。

4变化

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生猪严罚

二审稿针对生猪屠宰制定了管理措施:生产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养殖行为,记录养殖者、防疫、建议、饲料等相关信息;不得收购无固定养殖基地或无法追溯来源的生猪及有关畜禽,或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屠宰加工。

违反上诉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将被责令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变化

农药经营者今后将有“名录”

二审稿强化了农药经营源头监管,新增规定: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符合法规要求的农药经营者名录和名录管理办法。

这意味着,农药经营将采取名录管理制度,符合农药经营资格的人员、企业都将被收入名录中,未被录入者即为“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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