茗秀园小区交房6年多 开发商忽然开卖地上车位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15-08-27 08:49 字号:T|T

摘要:入住多年的茗秀园小区业主们,近来收到开发商的通知:将对小区内的部分地上车位进行出售,这对于习惯租赁车位和随意停靠车辆的业主们来说,感到有些 不解,“都过了这么多年了,开发商怎么想起卖地上车位了?地上的车位没有什么空间限制,怎么能证明所有权呢?”

入住多年的茗秀园小区业主们,近来收到开发商的通知:将对小区内的部分地上车位进行出售,这对于习惯租赁车位和随意停靠车辆的业主们来说,感到有些 不解,“都过了这么多年了,开发商怎么想起卖地上车位了?地上的车位没有什么空间限制,怎么能证明所有权呢?”对此,昨日记者来到该小区进行了走访调查。

买车位 先到先购

据业主介绍,位于裕华路与苑东街交口东北角的茗秀园小区,是2008年交的房。当年业主入住时,就有一部分规划好的车位,但数量并不多。业主说,随着入住率增高,车辆增多,这几年小区里陆续增加了不少新的停车位,大约有80个左右,依然满足不了车辆停靠的需求。

业主介绍说,这些年有的业主采取租车位的方式,与物业方面签订合同,每年800多块钱的租赁费。没租车位的业主,在小区可随意停靠。前不久,开发商把地上车位统一进行标号,并通知业主们地上车位准备出售。

业主说,“现在要出售的车位共45个,每个车位20万。”

记者在小区中走访时,发现小区门口张贴着开发商于8月22日发布的通知,上面写着:由于地上车位数量有限,采取“先到先购”的顺序办理,过期后将视为放弃车位优先选购权。

业主:感觉不合理

据 了解,在开发商张贴出通知之后,有些业主已经交钱选购,还有一部分业主对此持抵制的态度。有业主认为,地上车位是业主们共有的公共空间,开发商没有权利买 卖。“比如卖房子要有预售许可证,难道卖车位就没有许可证吗?”一位居民说,现在租赁合同快到期了,大家可以采取抓阄的方式,重新对地上的车位进行租赁分 配,这也算比较公平的方式。

还有居民认为,房子都已经交了多年,开发商如今想卖车位,本身就不合理。“据说买了车位,双方就签订一个协议,可是仅凭一纸协议如何证明业主产权的问题。”业主说,如果买了车位,但是目前占据车位的业主不愿离开,这无疑会给业主之间造成矛盾。

25日上午,有几名业主代表将此事反映到了辖区办事处,“办事处说会向上逐级反映,然后给大家答复。”

开发商:出售的是开发公司所有的车位

25 日上午,记者来到茗秀园小区的开发公司,就出售车位一事进行了解。在工作人员办公处,有一份车位出售使用权情况说明,上面写着,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批准,茗 秀园小区共规划360个车位,其中地下315个,地上45个。根据《物权法》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公司所有。经公司 决定,对规划范围内的车位进行出售,定价为20万元/个。

工作人员介绍,交房时没有立刻出售地上车位,是因为地下与地上的车位还够用。但是现在车位紧张,业主随意停车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为了停车规范,才开始出售。

对方介绍,这些车位如今不再租赁,除出售的45个之外,其余的车位恢复成绿地或原状。工作人员说,“车位购买之后,使用权随房子产权。届时将对业主的车辆进出进行管控,购买车位的业主进小区进入自己的专属车位;没有购买车位的,则不再允许进入小区。”

工作人员说,购买车位签订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此有疑问,可以咨询律师。“毕竟车位有限,所以我们采取先到先购方式。”对方说。

律师:是否经过规划审批是关键

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王润奇律师认为,如果开发商所出售的车位,确实是经过规划审批的,那么开发商就有权利出售这些车位,出售跟交房年限无关。假如开发商出售的车位是占用公共空间而设置,那么开发商无权出售。

对 于无车位车辆能否进小区,王律师认为,不同小区有不同的情况,目前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有的小区特别是新小区管控严格一些,老旧小区可能随意一些。王润奇 律师建议,假如业主对开发商所出售的车位存在质疑,可以向规划部门仔细核定,查看开发商所出售的这些地上车位是否真正经过了规划审批。

河 北明杰律师事务所王惠民律师也认为,开发商如果是出售规划审批的车位没有任何问题。同时王惠民律师认为,小区服务应该本着方便业主的行为,对停车统一安 排。比如通过征求业主们的意见,在小区里的合适位置,适当开辟临时停车点,然后进行租赁,其租金用于业主公共事务部分,也能缓解无车位业主们的停车问题。

关键字:车位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