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石家庄城乡规划条例 不再轻易大拆大建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24 07:02 字号:T|T

摘要:旧区改造应当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配套、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并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引导改造模式走向有机更新。

1关于我市未来的发展策略

针对我市1.58万平方公里范围内不同区域发展基础、发展阶段的显著差异,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条例第三条将全市分为市区、都市区、外围区域三个圈层,制定了差别化发展策略,引导其健康、持续发展。其中,市区发展侧重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增加绿地,控制开发强度,科学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突出城乡融合,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外围县(市)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2关于规划的修改

规划即法,城乡规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但城市发展又是一个动态过程,城乡规划要服务好城市发展,就必须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这种调整、完善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设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而不能擅自修改。条例第七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十条规定了城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如需修改应当遵循“二原二向”(原审批机关批准、原报送程序、向社会公示、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的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动态维护,并针对更正、深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分别实施简易、一般、复杂程序,既突出了对刚性用地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规划的实施和完善。第二十七条、四十八条还规定了修改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特殊要求,体现了尊重利害关系人意见、严控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意图。

3关于道路开挖的规范管理

“马路拉链”现象是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给市民出行造成了极大不便,也给社会财富带来了浪费,为了有效解决这一困扰城市的顽疾,条例对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方式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将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严格控制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随建管线、杆线的建设时序应当与道路建设计划相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4关于城乡接合部的管理和城市增长边界的确定

城乡过渡地带一直是规划、建设管理的薄弱地区,发展动力强,管理力量薄弱,一旦失控,会导致城市无序蔓延,亟须划定明确的城市增长边界和生态协调区,规范此类区域的发展和建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接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

5关于未来一个时期旧区改造的指导方针

近年来城市改造中出现一些过于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建筑质量而大拆大建的情况,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社会效益被忽视,也造成部分地区配套设施紧张,有必要进行调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并优先改造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同时规定旧区改造应当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配套、规划实施等因素,科学划定改造范围,并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能够通过环境整治和完善配套改善居住条件的,不再拆除重建,引导改造模式走向有机更新。

6关于规划条件的管理

规划条件是落实城乡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性文件,用于约定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并贯穿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全过程,维护规划条件的严肃性就是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为了既保证规划条件和刚性、又能提升行政效率,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出具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根据其刚性的不同,分为强制性、限制性和指导性内容,刚性内容应当包括同期配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强制性内容的变更设定了严格程序,对限制性、指导性内容的变更设定了简易程序。

7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修改和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既是对规划条件的落实,又直接指导着具体项目的建设,除承载着城市功能完善、城市风貌塑造、城市品位提升要求外,还担负着公共利益、市场主体权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因而是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矛盾最突出的环节。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设计方案批准前,直接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应当通过公示的方式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第四十八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可以修改设计方案的特殊情形,以及修改设计方案应当履行的论证、听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程序,同时明确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石家庄旧区改造拆迁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