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石家庄城乡规划条例 城乡发展将实现新跨越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24 06:57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规划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规划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城乡规划是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11年《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相继制定出台后,城乡规划的管理观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有了较大改变,我市1994年颁布的《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在理念、名称、内容上都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急需制定新的相关地方法规,实现城乡统筹,适应近年来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2012年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列入2013年度立法计划。2013年8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尔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认真进行了广泛调研论证,在多次对草案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2013年10月28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条例》。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本《条例》。

二、《条例》的立法理念

一是突出了城乡一体的理念。条例不再就城市论城市,而是按照城乡统筹的理念,将广大乡村地区纳入调整范围,并针对我市不同区域的实际发展情况,针对性地提出了市区、都市区、其他区域三个圈层差别化发展的策略和思路。

二是突出了规划即法的理念。条例侧重于政策性内容和程序设定,强调任何规划管理行为均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划一经确立,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即使有特殊情况需修改和调整规划,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变更。为确保规划的刚性执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单独设立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增加了处罚手段,切实强化了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

三是突出了阳光规划的理念。新条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更加注重对公共利益、公民权益以及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加大了规划的主动公开力度,完善了公众参与机制及监督体系,并且在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监督等环节均对公众参与的权利和渠道做出了相应的设计。条例的有效实施,必将促进阳光规划,形成全民参与规划、全民实施规划、全民监督规划的局面,有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

四是突出了促进城市“精明增长”的理念。“精明增长”的核心是用足存量空间,减少盲目扩张;节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强调建设集中,空间紧凑,混合用地功能,通过鼓励、限制和保护等措施,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条例充分借鉴、吸收这些核心内容,在城市发展模式上,更加注重内涵、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民生保障、环境改善和承载力提升,凸显了立体化空间管理大思路。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六章七十四条,在保证规划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加大公众参与、保护公众利益,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等方面都有很多创新。

(一)完善规划体系,注重了城乡统筹

从“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将农村规划建设行为纳入《条例》的范围,既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上位法要求,也顺应了我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趋势。《条例》明确了城市、县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编制和审批程序,并将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风貌街(片)区,以及本市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控制区域等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体系,提高了城乡规划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针对我市已率先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的实际,《条例》明确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必须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同时还要求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较好地解决了规划区范围内城区和郊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统一管理问题。

(二)严禁随意变更,强化了刚性约束

城乡规划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朝令夕改、有令不行,势必影响规划的严肃性,也将使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确需修改和调整的城乡规划,严格规定了条件和程序。《条例》将规划条件分为强制性、限制性和指导性三个方面,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中的强制性和限制性内容。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扩大民主参与,确保了科学规划

城乡规划的公开、透明和规划管理权力的阳光运作,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城乡建设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条例》在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监督等环节均对公众参与的权利和渠道做出了相应的设计。在规划编制上,《条例》规定“城乡规划编制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在规划审批中,规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也设置了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环节,规定依法修改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复前,应组织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四)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了公共利益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工作,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并决定着一座城市的建设水平、环境品质及未来发展。《条例》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针对性政策:一是强化近期建设规划,规定各级政府必须依法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并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二是控制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建设速度,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强调城市发展应当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同时,对交通或市政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评价报告。三是从制度上确保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落实到位。规定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时序;对于规划条件确定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非公共配套设施。

(五)加大查处力度,维护了规划权威

违法建设的存在,严重侵蚀了城市公共资源、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了城市对外形象。为保障城市建设有序开展,《条例》设立了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制,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惩处力度,力争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针对违法建设查处中强制停工难、强制拆除难等问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单独设立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明确了县(市)、区政府为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县(市)、区政府实施行政强制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强制拆除等手段。二是增加和强化执法手段。规定供水、供电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服务;实施强制停工和强制拆除过程中,公安部门应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直至依法带离违法行为人,加强对违法行为人的震慑作用。三是加大了违法建设惩处力度。规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严重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可以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和二年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可降低或吊销其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石家庄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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