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新办法:室温不到18℃可要求退钱(3)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河北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3-10-30 10:51 字号:T|T

摘要:供暖季,大家最关心的除了取暖费,就属家里是否真能暖和了。《办法》对室内温度及如何退费都有了明确规定。那在这个取暖季如果室温低于18℃,或者停热,热费该怎么退?

关键词3

室温标准

起居室卫生间室温不低于18℃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解读:李贤明说,《办法》确定了供热标准。

由于我省各市供热时间不一,《办法》对供热时限及提前供热做出规定。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前15日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供热温度一直是居民和供热企业关注的焦点,目前各省市标准不一。

为规范管理,经过充分调研,我省把有关国家标准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按照最新《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定为供暖期间,要保证用户室温不低于18℃。

关键词4

管网建设费

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建设费

按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办法》明确,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

此外,《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同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还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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