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新办法:室温不到18℃可要求退钱(2)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河北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3-10-30 10:51 字号:T|T

摘要:供暖季,大家最关心的除了取暖费,就属家里是否真能暖和了。《办法》对室内温度及如何退费都有了明确规定。那在这个取暖季如果室温低于18℃,或者停热,热费该怎么退?

关键词1

供热一体化

供热单位将和用户直接对接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

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解读:李贤明说,目前部分城市供热实行物业托管收费,带来了一系列矛盾。

物业单位对产权属于业主的二次管网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

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经常控制阀门开度,虚报采暖户数,而供热企业对此没有相应的制约手段。

同时,热用户室温状况和需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供热企业,部分物业公司采暖费和物业费捆绑收费,引发的供热矛盾和投诉不断。

为解决这些问题,《办法》规定要统一供热服务体制。

关键词2

权责明确

供热用热双方签合同明确权责

按照《办法》要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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