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5)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3-10-01 07:53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为改善省会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四)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程

27.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他运输方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优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和区域性公路网建设,2017年年底前,地铁1、3号线投入使用。

28.提升燃油品质。到2014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5年,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机动车燃料监管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

29.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容量,采取相应措施,遏制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非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30.加大黄标车淘汰和限行力度。每台黄标车补助0.6万-1.8万元,逐步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型。到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14.3万辆黄标车。其中,2013年淘汰3万辆,2014年淘汰3万辆,2015年淘汰3万辆,2016年淘汰3万辆,2017年淘汰剩余2.3万余辆。

2013年年底前,全市城市管理系统的黄标车全部淘汰并更换到位。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在用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2013年10月底前,全市公务用黄标车一律停止使用,

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2014年1月1日起,每日全时段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县(市)、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重点骨干企业运输车辆和物流配送车辆,必须进行综合整治,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限、规定路线通行。

3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安全检测合格标,禁止上路行驶。

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2014年1月1日起,新注册车辆实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准挂牌照;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32.推广安装使用ETC装置。大力推广社会车辆安装使用ETC装置,缩短车辆在道路卡口的等待时间,减少尾气排放。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一律安装使用ETC装置。

33.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车。2013年年底前,主城区全部淘汰燃油公交车,今后新增公交车100%为新能源或清洁燃料车。

34.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推进工程机械、工业机械、农业机械、农业运输车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标准,降低污染排放。自2015年1月1日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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