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地名命名及标准地名使用规定的公告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2-05-28 10:16 字号:T|T

摘要: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及省、市地名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及省、市地名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各级区划地名办公室是实施地名管理的惟一合法机构,依法负责承办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执法的日常工作。

    二、地名作为社会共享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变更门楼(院)牌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街(路)、巷、居民区、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进行冠名。

    三、为保证生活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立项名称与最终政府审批的地名保持一致,防止同类地名出现重名、谐音,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土地合同等)后,应按《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7号)要求,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前,先向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进行地名咨询与沟通,领取《地名咨询沟通证明》后,方可作为所建项目名称进行宣传。

    四、名称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内容健康;禁止用人名和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国地名读音或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切忌洋化、封建化、小地名冠大帽,严禁求大求奇名不副实现象;地名读音要洪亮上口,避免谐音不雅;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易懂,不准使用生僻字、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禁止使用叠字,不用多音字,慎重使用方位词和数词等。

    五、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报刊、书籍、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络,商标、广告(手机短信广告、公交车和出租车车载广告、户外墙体广告、公交站牌广告、邮寄广告、带有宣传性质的挂历或说明书等各类广告媒体发布的广告均包括在内)、牌匾、地图以及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等出版物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政府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六、各类新闻媒体或网络刊播地产销售广告时,必须依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地名咨询沟通证明》或《标准地名证书》进行刊播。

   七、房管、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在办理与地名相关业务时,须以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为准,并依据地名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标准地名证书》和《门牌号码使用证》办理房屋预售、公安落户、工商注册、邮政通邮等手续。对于违规命名的地名,将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编篡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和公开出版发行地图。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地名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由石家庄市诚信管理中心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管理。

    十、本公告有效期5年,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2012年5月28日

责任编辑:靳翠妍 关键字:石家庄民政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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