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调整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23-06-06 08:29 字号:T|T

摘要:为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统筹兼顾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日前,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进行了相关调整。

(记者 李小白)为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统筹兼顾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日前,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进行了相关调整。

涉及低收入、外来、新就业人员

对于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申请人须具有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户籍满3年,经民政部门核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申请。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满35周岁。

在石家庄市新就业职工,持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或持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属于国家统招、脱产),毕业年限未满5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人才绿卡持有人,若按新就业职工家庭类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毕业年限未满5年”限制。

外来务工人员有石家庄市户籍或持有居住证。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额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当月前12个月内连续6个月在石市缴纳养老保险,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被记入诚信档案的限制申请

限制申请的情况有:离婚未满2年的;申请家庭在石家庄市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在石家庄市城中村(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家庭及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家庭不得申请。

被记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配租成功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享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

今后,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清空腾退的房源,并优先满足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金补贴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之内10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给予80%补贴;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之内给予90%补贴,保障面积之外给予30%补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面积给予30%补贴,租住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对于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需要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含购买期房家庭),从资格取消第二个月起,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期满后,仍未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在过渡期租金基础上上调20%;以后每满6个月,租金在前6个月租金的基础上上调10%,直至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管理部门与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每半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重新约定租金价格。

从2023年开始,对具备公租房保障资格且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2023年之后取得资格的家庭,于资格审核通过的下月起发放。配租成功的家庭入住保障房小区的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放弃配租入住的家庭可继续享受租赁补贴。自动退房家庭可以进行补贴申请,于审核通过的下月起开始发放。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低保家庭按照保障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助;低收入家庭按照保障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8.8元补助;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两口人及以下家庭的每月给予90元补助,三口人及以上家庭每月给予150元补助。租赁补贴标准将根据市场租赁价格、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