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想在房本加名,丈夫不同意,咋办

扫描到手机 置家包打听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20-04-27 08:05 字号:T|T

摘要:邯郸市周女士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三处房产,三处房产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均是我丈夫的名字。最近,我通过查询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得知,丈夫计划把其中一套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200万元,于是我向丈夫提出要在现有的三套房屋的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以防被其私下抵押或出售,竟然被其断然拒绝。

邯郸市周女士咨询:我与丈夫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三处房产,三处房产的房产证上登记的均是我丈夫的名字。最近,我通过查询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得知,丈夫计划把其中一套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200万元,借出款后再把款项注资给某女子开办的公司,并为该女子写了一份承诺书,如不能顺利抵押房产借出款项,就以买卖的形式将该房产过户给该女子的儿子。结合丈夫近年来的种种异常,我认为此事必有蹊跷,看到后几乎快气死了。接下来与丈夫提出离婚是迟早的事,只是现在我们的女儿上高三了,我怕影响孩子高考,离婚的事儿还要暂时放一放。于是我向丈夫提出要在现有的三套房屋的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以防被其私下抵押或出售,竟然被其断然拒绝。我想知道的是,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在三套房屋的房产证上加名吗?

法律帮办:未登记产权的配偶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为共同共有,并要求另一方协助“加名”。此类案件是否应予受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认识。

有的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未登记产权一方因未对外进行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保护未登记产权一方对房屋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受理未登记房产一方提起的确认之诉,并可判令登记产权一方协助在房产证上“加名”。也有的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原本就归夫妻共有,司法无需进行重复的事实判断,法院对此不应当受理。

“法律帮办”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理由是:从程序诉权看,未登记产权一方提起确认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未登记产权一方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从实体诉权看,未登记产权一方的起诉具有相应民事实体法律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约定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而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未登记产权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共同财产确认之诉进行限制,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应允许未登记产权一方因房屋权属与夫妻另一方发生争议后提起确认之诉。而如果未登记产权的一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最终“加名”成功,其合法财产权益则会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因为“加名”后,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需得到双方的共同决定才能处分,这将大大加强未登记产权一方对自己共有权的保护力度。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房本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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