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新规多举措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19-01-03 08:13 字号:T|T

摘要: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通过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健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培育规范化租赁企业、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加强宏观调控等举措,着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到2020年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20%要建人才公寓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用房

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由5%减按1.5%计税

个人出租住房月入不超3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通过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建立健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拓宽租赁住房筹集渠道、培育规范化租赁企业、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加强宏观调控等举措,着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到2020年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从《意见》中可以看出,石市将从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用房、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吸引有实力的租赁企业入驻石市、建立并完善石家庄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租赁信用的信息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推进。

□本报记者 陈霞

拓宽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意见》明确要求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市、辖区级政府根据各层次人才数量、分布及住房需求,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在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中,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按照年度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人才公寓。各开发区(园区)在企业、人才聚集区域,采取管委会统一建设或通过购买、租赁商品房和存量房转化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到2020年,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和每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都要建有人才公寓。

试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住房用于租赁,在市内就业密集区域或工业园区、产业园集中区域、选定若干符合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的住宅用地项目,在土地出让时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房屋由开发企业全自持,用于长期租赁。企业自持房屋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年限应相一致。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鼓励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屋。推行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租赁双方使用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公共租赁用房。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中型企业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在不变更土地性质、供应方式及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为宿舍型或单元型,建成后属于单位产权,严格禁止向个人和社会销售,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办理个人分户产权。

培育规模化租赁企业

在培育规模化租赁企业方面,《意见》从四个方面予以政策明确。

将扶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现有国有企业带头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

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含个人创业)设立房屋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选择不少于10家具有一定规模、品牌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制定支持政策,进行重点培育引导。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对新建并以自持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落实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以其自持租赁住房资产作担保,可享受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企业信用加分等鼓励政策。

吸引有实力的租赁企业入驻我市。支持规模化租赁企业收集社会闲散存量房源,签订低于房屋使用年限的超长期租赁协议,用于经营性出租。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购买或租赁闲置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对入驻我市的租赁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各类程序的办理。

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

《意见》要求建立并完善石家庄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充分利用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加强租赁信用的信息管理。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实现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租赁行为的动态信用评价,建立分类监管,实现信用信息的多部门联动和共享。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意见》还大手笔推出六大类政策支持。

鼓励纳入试点的住房租赁企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已建成的未销售的或闲置未利用的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在满足采光、通风、卫生、消防、安全等基本居住条件下,按有关规定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落实公共服务政策。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在同一区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我市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持在租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其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落实税收优惠。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落实国家关于对个人出租住房和承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提供金融支持。引导、协调有关银行机构创新贷款方式,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租赁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并推动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将已竣工的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出租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对租赁住房家庭凭借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公积金提取的,应予以支持。

各辖区政府要对集中式的长租公寓发展创造便利条件,做好长租公寓改造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及周边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为本辖区推广长租公寓,创造和谐、便利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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