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东东区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扫描到手机 楼市快报 来源: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3 17:34 字号:T|T
摘要:置家网消息,桥西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东东区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置家网消息,桥西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东东区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公告》显示,房屋征收范围铁路38宿舍1、2、5、8、9号楼及市装潢厂宿舍1、4号楼和3号楼4、5单元。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其他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助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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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东东区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纳入2016年度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16]95号),对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东东区间)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3、《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5、《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3]21号)
二、征收批准文件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纳入2016年度市区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16]95号);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范围
铁路38宿舍1、2、5、8、9号楼及市装潢厂宿舍1、4号楼和3号楼4、5单元。(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主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七、签约期限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公摊补助
被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及成套低层楼房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登记的合法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原地拟建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公摊补助系数。
(四)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其他补偿+搬迁奖励+货币补助费+其他
2、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0元/㎡为标准,按一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一次性计发12个月。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一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3、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3)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以单元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4、货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给予以下补助: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5%货币补助费。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公摊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0%货币补助费。
凡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补助。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安置原则
等价值量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位于石家庄市槐安东路20号“安元嘉里熙园 ”2 号楼;
位于石家庄市建华大街与仓盛路西200米“融创中心”13号地块7号楼,14号地块3、7号楼。
3、产权调换房屋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安元嘉里熙园 ”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为34 层(含)高层住宅房屋,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等价值量部分按照18405元/㎡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含)平方米以内部分,按5500元/㎡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均不计楼层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融创中心”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的13号地块7号楼、14号地块7号楼为24层(含)高层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14号地块3号楼为26层(含)高层住宅房屋,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等价值量部分按照14148元/㎡计算(不计差价);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含)平方米以内部分,按5000元/㎡计算(不计差价);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计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附后
5、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6、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发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含地下室、小房)25元/㎡/月为标准计发。被征收人选择“安元嘉里熙园 ”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过渡期限22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融创中心”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过渡期限23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时止,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多退少补,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二次计发。
(6)有线电视迁移费:每路158元,按二次计发。
(7)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二次计发。
7、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20000元。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3)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项目内楼房以单元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0000元。
凡未能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将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九、其他
(一)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调查、公示及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查核实后,在不超过2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二)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长期居住、特殊困难、因病致贫、低保边缘群体由辖区办事处或居委会审核后,在不超过1万元限额内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照《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家庭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它处无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
(四)临街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手续齐全的按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自行购买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每证(套)30000元补助。
十、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一)对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一、公有住宅房屋
(一)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进行征收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装饰装修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补偿,无约定的据实补偿给出资人;搬迁奖励及其它补偿归承租人享有。
十二、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移机费和搬迁奖金等费用。需要交纳的差价款,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十三、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公产住房使用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当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公证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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