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协发布2013年度十大维权典型案例 无房产类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长城网 发布日期:2014-03-07 09:10 字号:T|T

摘要:今天上午,河北省消费者协会2014年度3•15新闻发布会在省会石家庄召开,河北省消协就2013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投诉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今天上午,河北省消费者协会2014年度3•15新闻发布会在省会石家庄召开,河北省消协就2013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投诉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同时省消协公布,将在3月15日前举行全省消协纪念3•15及新《消法》宣传活动视频动员会议、新《消法》进社区宣传活动、消费教育进学校宣传活动、省消协联合省律师协会开展新《消法》宣传咨询现场活动等一系列活动。

2013年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案

案情简介:

2010年夏天,秦皇岛消费者杨某开始使用民乐药店销售的化妆品CC精油,2013年8月停用,脸部出现过敏现象,十天左右后继续使用,脸部皮肤开始好转,9月份再次停用,面部出现苍肿、起红疹、痒、起皮等过敏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长时间使用化妆品导致化妆品依赖,为此杨某不得不吃药治疗,严重影响正常工作与生活,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均未达成协议,于是将其投诉到秦皇岛市消费者协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该产品长期使用会不会导致依赖性,以及是否已向消费者作出说明、提示。如果说能证明该商品存在依赖性,而且经营者在销售该商品时,没有做明确有效的说明和提示,销售商就必须要承担责任。该案中消费者出据了医疗诊断证明,证明消费者出现的症状与使用该产品有因果关系,那么消费者就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有关消费者求偿权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在正常使用下因化妆品造成的损害赔偿。消费者要求经营者赔偿的范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在合理范围内。

案例2

酒店淋浴致骨折获赔案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2日,来自辽宁大连市一行46人到承德参加“永远辉煌”老年歌唱比赛。马女士入住承德市某酒店后洗澡时,由于酒店未提供防滑垫,造成马女士摔伤。酒店方和旅行社将马女士送至承德市中心医院,经医院最终诊断,确诊马女士为“左侧4-9肋骨骨质断裂征像周围软组织内少量积气”,医生建议要手术植入钢钉矫正治疗。酒店认为“马女士摔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并且酒店预备了防滑垫,如客人需使用可以拨打服务电话让服务员送至房间,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女士认为“经营方理应为消费者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在洗澡的时候确实没有防滑垫,也没看到“小心地滑”的警示。而且手术治疗如没有医保手术需要高额费用,病人家属面临巨大的手术费用。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于是将酒店投诉到市消协,希望尽快处理此事。事情发生后酒店给其余45位客人的房间补发了防滑垫。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店卫生间的地面是不是符合安全标准。在工作人员对马女士入住的房间进行勘察中,发现卫生间内确实没有防滑垫,造成了马女士不慎摔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中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酒店虽然做了“小心地滑”的提示,说明酒店已经意识到问题有可能发生,但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对马女士受伤负责。

案例3

劣质化肥坑农案

案情介绍:

2012年10月25日,唐山消费者代先生在开平区某种子化肥代销店购买了50多袋某品牌的化肥,24袋用于树苗施肥,用后不到两天时间发现树苗大量的死亡,没有死亡的苗木也不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代先生带着化肥到唐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检测,检测的结果是不合格,随后找到经销商理论不成,于是将其投诉到开平区消费者协会,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

代先生购买的50多袋化肥经检测部门检测是不合格的产品,责任在销售者或生产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消费投诉315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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