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产抵押可行吗?

扫描到手机 地产声音 来源:中国金融 发布日期:2013-12-09 10:45 字号:T|T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管理法》也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作了诸多限制性规定。

关于农村房地产抵押的问题,历来存有争议,反对者有之,赞成者亦有之。

现状

在我国农村,住房是农民重要的不动产,是农民的生活资源和安身之所,更是农民家庭经营中的重要资产,在其财产总额中占据较大比重。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管理法》也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作了诸多限制性规定。

反对者:抵押会对集体土地构成侵占

在理论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争论激烈。反对者认为,一方面,根据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和赖以生存的所在,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前,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或抵押条件尚不成熟。另一方面,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经过抵押处置很可能改变土地用途,从而构成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侵占。

赞成者:与物权法用益物权立法精神相违背

赞成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无法消除自身强烈的政策色彩,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农民的一项财产权利,合法应用可为农民带来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可改变农民生存状况,而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建立的对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进行的救助性福利体系,两者不应混为一谈,不等于宅基地就是社会保障。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法律赋予农民基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农民对宅基地应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限制宅基地抵押的规定只满足了农民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民通过宅基地获得合理收益的权利受到限制,这与物权法用益物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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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农村土地改革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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