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望突破:缩小乃至取消征地规模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3-11-13 07:38 字号:T|T

摘要:如果三中全会文件中所讲的,能够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权,就要有这样一种尝试,让宅基地、农民的自留地、农民的承包地能够以某种形式在市场上流转,形成这样一种收益,能够保障农民的生活,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资料。

【公报摘要】

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 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 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

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城乡一体

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

【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环所所长潘家华:中国土地所有制一是属于国有,二是属于集体,农民在一个集体里作为集体的一员,他对土地是有所有权的。

这个所有权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造房子的宅基地。农民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也属于家庭经营,带有某种私有的或者自我经营的权利,至少经营权是属于农户自己可以支配的部分。

二 是联产承包责任田,这部分也是有使用权的。这些权利在我们过去的法律体系中间应该说是不明确的,我们只是说要规定30年不变或多少年不变,但多少年不变并 不意味着我们农民有权利支配、拥有或转换这样一些财产权。实际上这些使用权应该是一种财产权。而这部分财产权,比如讲我们征收农民的土地,如果让农民享有 这个土地收益的话,以农民种地所享受的收益,应该说对农民来讲,他享受的是一种财产权的收益,并不一定这个收益是来自于土地开发的权益,还是属于土地租赁 的权益,或者自己种地所获取利润的权益。

如果三中全会文件中所讲的,能够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权,就要有这样一种尝试,让宅基地、农民的自留地、农民的承包地能够以某种形式在市场上流转,形成这样一种收益,能够保障农民的生活,因为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和生产资料。

从城市发展这个问题来看,三中全会的《决定》是非常明确的,对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发展规划了非常好的、清晰的蓝图,就是“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从这个意义来讲,我们确实有了三中全会规划的这样一个蓝图,我们打破这样的二元结构,城乡一体发展就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方向,而且也有了非常明确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这样一种可行的方法。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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