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遭遇“二房东”入住3月被强制搬离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日期:2012-10-23 16:01 字号:T|T

摘要:李小姐通过房产中介,租借了一套公寓中的一间卧室,并支付了半年房租1万余元。然而,不久后房屋产权人要求李小姐搬离。

李小姐通过房产中介,租借了一套公寓中的一间卧室,并支付了半年房租1万余元。然而,不久后房屋产权人要求李小姐搬离。付了钱却被赶出房子,李小姐认为房产中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日前,经黄浦区法院调解,李小姐与房产中介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同意退还李小姐中介费66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335元。

签约后先付半年房租

搬出要求退租无着落

去年11月,李小姐想在市区租一间房以方便工作。经过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李小姐看中位于徐家汇附近的一套高层住宅。李小姐对这套房子的地段、装修、价格都颇为满意,决定租下这间卧室,就和“房东”陈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金支付方式为“付六押一”。

不久,李小姐就将首笔房租、押金、宽带使用费等共计1.33万元支付给了陈某,并支付了中介费665元。

今年2月,李小姐收到了房子真正房东发来的《腾房通知书》。通知书称,陈某事实上只是房屋的承租人,而其转租行为并没有得到房东的同意,因此属于无权转租行为,要撤销转租合同,并要求李小姐在7天内搬离。

无奈,李小姐只得再次搬家。李小姐先是找到陈某要求退还房租,但对方并不合作,最后还“隐身”。李小姐遂找到中介公司希望协商解决,但始终没有满意的答复。

一个月后,李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665元,赔偿房租、押金、宽带费等1万余元。

庭审中,中介公司对李小姐陈述的居间经过表示认可,并承认在中介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但中介公司也同时指出,公司从未收取过李小姐的租金、押金,李小姐不应向中介公司追讨损失。此外,对李小姐当庭出示的收条中介公司也认为存有异议,无法确认。

中介未尽审查义务

租客也需承担责任

黄浦区法院法官王平告诉记者,一般而言,居间人对于交易机会、资料及相对人的资信等居间信息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的义务包括如实报告、合理审查和积极调查。而这些义务应当与所居间的标的物的重要性、中介的收费标准、行业的能力和中介机构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匹配。

在本案中,中介机构未能核查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权限,且其居间行为客观上为群租提供了便利,显然未能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同时,法官强调,李小姐在租房过程中未对系争房产作进一步了解,导致钱财被骗,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李小姐和中介公司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处理此事。经过法院调解,中介公司自愿赔偿中介费、房租等损失3000元,李小姐表示接受。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租房二房东3月被强制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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