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19-01-31 07:49 字号:T|T

摘要:近日,石家庄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保障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近日,石家庄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保障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标准:(一)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671元(805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385元。(二)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842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2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制定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县(市、区)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低保调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调标工作。要加强低保标准和政策的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按新的低保标准加强动态管理,继续清理违规低保,确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城乡居民如何申请低保

保障对象

具有石市城镇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认定标准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或受乡(镇)办事处委托的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无权作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

乡(镇)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对批准享受城乡低保的,自批准次月起按照月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之差额发放保障金。对不予批准享受低保的要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施保”办法,对低保对象中因病、因残、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适当增加救助金额。

目前城乡低保标准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每人每月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

家庭收入计算范围

家庭收入计算范围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应计算家庭收入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怎样办理

城乡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进行审批,并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名单和金额;每次公示不少于三天。整个程序应自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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