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实施方案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9-01-24 16:15 字号:T|T

摘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9〕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大棚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有关会议的部署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和河北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陕西秦岭违建别墅问题的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全力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步骤

(一)再动员再部署(2019年1月18日前)

各县(市、区)要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对“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推进,深入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批示指示精神和胡春华副总理有关讲话精神,统一思想,下定决心,切实将清理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村组,进一步压实责任、凝聚合力,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推动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在前期清理整治基础上,深入研究深化专项清理整治的具体措施,县乡两级要制定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组织领导推进机制,确保清理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积极稳妥开展。

(二)坚决彻底排查(2019年1月18日前)

1、彻底排查摸底。在前期清理整治基础上,坚持以各类农业园区为重点,以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非农设施疑似点为重要参考,盯住重点、举一反三,在辖区内开展新一轮拉网式排查,实行网格化、台账式管理,逢园必进、逢棚必查、逐村排查,不留空档、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要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信息档案,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担当,密切配合,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园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等性质认定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介入,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土地性质认定,确保准确把握政策尺度,摸准园区违法违规非农设施用地,为全面彻底整治打好基础。

2、全部登记造册。各县(市、区)要对排查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要全部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前期摸排上报已整改到位的和自行整改到位,但未上报的违规项目,也要全部登记造册。

3、如实上报结果。各县(市、区)核查汇总各类违法违规情况,要形成排查清理报告,并附上园区图片资料,同时,认真填报清理整治摸排统计表(见附件1、2、3),经本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党委、政府公章后,于1月18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此次各县(市、区)上报数据,将作为市上报省、省上报国家摸排情况报告的附件,并作为督导检查和追责问责的依据。各县(市、区)一定要严格按时间节点及时上报,确保摸排填报内容全面详实、真实准确,如有把握不准的情况,要详细书面向上级报告,准确反馈具体情况。如有迟报、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经移交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三)清理整治攻坚(2019年1月19日至2月20日)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攻坚整治和问责追责工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向市委立军令状,保证不存在一例违规问题。公安、信访、供电、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全力配合,为清理整治工作提供强力保障。

1、强力推进落实。各县(市、区)要针对不同类型违法违规项目,实施一类一策、一宗一案、个案处置,逐个明确1名县领导、组建1套工作专班、制定1套整改方案,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2、分类施策施治。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对在农用地上以设施农业名义建设的非农建筑,特别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要作为整治重点,能改造的严格按标准改造,不能改造的一律拆除,恢复农业用途。对违规办理设施用地备案手续的,撤销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要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违法违规行为清晰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彻底整改到位。对问题比较复杂的,可详细说明上报,挂账处置,待上级研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或整改政策后,再安排整改,避免“一刀切”和“一拆了之”,确保在2月20日前,全部高质量完成“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任务。

3、严格执法惩治惩处。各地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特别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破坏耕地或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之规定,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违法情形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水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查处工作,依法对清理整治对象实施断电、停水等措施。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拒不配合清理整治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从重从严查处。要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4、严肃执纪问责。对发现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各级纪委监委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虚假整改、清理整治不力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5、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各县(市、区)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不达目的绝不收兵。

6、精准上报整治数据。各县(市、区)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本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党委、政府公章后,务于2月2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长效机制(2019年2月21日至2月28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清理整治为契机,注重标本兼治,完善政策规定,规范监管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村组、乡镇(街道)、县(市、区)责任人逐级签字制度,县级及以下上报清理整治情况,须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双签字背书,并加盖党委、政府公章。要强化工作保障,市、县财政部门都要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各级专项行动办公室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为工作开展提供人员保障,确保清理整治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的政策、目的、意义、任务,自觉支持和参与治理工作。要抓一批正反两面典型,对于正面典型要宣传推广,对于反面典型要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清理整治氛围。各县(市、区)要把群众工作做实做细,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违法违规主体自行整改,确保清理整治积极稳妥的推进。同时,各级信访部门要全程关注,掌握基层动态,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督导问责。市委市政府督促检查办公室,要将“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全程跟踪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市专项行动办公室要成立专门督导组,由副县级领导带队开展督导检查和县(市、区)之间的互查,及时督导进度并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行为;要创新工作方法,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各县(市、区)清理整治任务完成质量进行核查,及时通报核查情况,核查结果作为落实奖惩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自查清理不彻底、弄虚作假、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整改纠正。

(四)定期上报信息。逐级建立周调度、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天下午5∶00前,向市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最新工作情况;每周一向市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上周工作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随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都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各级纪委监委部门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协调机构。

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举报电话:0311-69117609(市农业农村局),1233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附件:1、“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园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摸排统计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石家庄大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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