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3倍开发商毁约,岂能让“毁约得利”的把戏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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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资讯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8-12-06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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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媒体报道,赵女士2014年以每平米4960元的价格购得石家庄新鼎华府1号楼2单元一户商品房,全款交清。4年后,该地段单价已经涨到1万5千元左右,赵女士却被开发商通知解除协议。而新鼎公司官网显示,该盘为政府安居形象工程。
据媒体报道,赵女士2014年以每平米4960元的价格购得新鼎华府1号楼2单元一户商品房,全款交清。4年后,该地段单价已经涨到1万5千元左右,赵女士却被开发商通知解除协议。而新鼎公司官网显示,该盘为政府安居形象工程。
新鼎华府开发商“毁约”事件,是近年来时有出现的开发商恶意违约案例当中的又一起,背景则是近年来部分城市飞速上涨的房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据媒体调查,新鼎华府不仅4年前销售时存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问题,迄今已销售出去的1、2号楼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也就是说,该楼盘无证先售的违法行为,如今却成为其毁约的理由。形象点说,4年前卖房的时候信誓旦旦地保证肯定让你“安居”;如今眼看房价飞涨,不惜自揭“违法”的伤疤,明摆着要毁约谋利。
诚实信用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若一个人或者机构因自身过错或毁约却能得到利益,这势必会助长恶意违约情形的发生,导致社会价值观的紊乱。所以,“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利”已是世界各地立法通行的一条重要法律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房屋涨价背景下,开发商恶意违约情形。
《合同法》中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北京(楼盘)市密云区法院2016年也做过类似的判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义务,原告作为买受人对开发商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知情,对于合同无效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及房屋涨价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所以开发商“毁约得利”的戏码终究是难以得逞。无论是开发商主张合同无效还是解除合同,只要过错或违约责任在开发商,其赔偿不能仅限于退还购房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于房屋的溢价开发商也应相应作出赔偿,唯有如此,才能遏制住开发商恶意违约的念头。
另外,我们也需要追问的是,作为当地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安居形象工程,为何该楼盘自始至终都没有办齐相关证件,如今被曝毁约又如何让购房者“安居”,相关管理部门不妨及时跟进,让像赵女士一样全家多年在外租房的购房者早日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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