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

扫描到手机 土地市场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7-11-09 10:24 字号:T|T

摘要:正确处理“三权”关系;明确“三权分置”主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9号)精神,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处理“三权”关系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是实践探索的产物,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集体所有权的核心是处置权,集体通过行使所有权,可以控制和约束其他权利的不规范行使;农户承包权的核心是财产权,经营权的流转不能影响农户承包地的财产权益;土地经营权的核心是收益权,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和务农者的劳动效益和收入水平。在实际工作中要防止出现下列错误倾向:一是虚置或架空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紧密结合,非法转让或买卖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出现“非粮化”和“非农化”。二是剥夺农户的承包权益。集体组织以实施租赁或股份制名义,收回农户的承包地,与经营方相互串通,非法转让和开发承包地,致使集体土地流失,侵犯承包农户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三是侵犯经营者权益。集体组织或农户非法干涉经营者正常经营,造成其生产经营受到损失,影响其经济收益。

二、明确“三权分置”主要任务

(一)夯实“三权分置”实施基础

1.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管理体系,是落实“三权分置”的基础.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确权登记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禁止非法转让、买卖农村土地,切实保护好农民的集体土地权益。

2.扎实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市级建立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应用平台,16个涉农县(市、区)全部建立农村承包地确权数据库,并搭建市级平台,2018年底前实现市县(市、区)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同时搭建省级平台。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衔接,过渡期满后,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试点,审慎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各县(市、区)选取1~2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

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级政府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

(二)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1.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依托市级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市、县、乡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实现市、县、乡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乡级农经管理机构要及时向达成意向或初步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提倡通过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对土地经营权予以确认,促进土地经营权权能更好实现。50亩以上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合同及时纳入省级流转信息系统规范管理。

2.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构建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土地经营权市场交易体系。以县(市、区)域为重点,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提高服务水平。2017年底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降低经营权交易风险。

3.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引导工商资本依法有序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风险保障金、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等制度,加强规范和管理。各县(市、区)要设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并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管理制度,风险保障金要纳入财政预算。

(三)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1.科学合理选择经营形式。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适应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资源禀赋条件的多元多类型的规模经营。在二三产业发达和农村人口转移较多的地区,顺应农民意愿,以经营权流转为主开展规模化经营;在农户仍有经营能力和意愿的地区,可引导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形成紧密合作型规模经营,也可引导农户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发展服务型规模经营。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鼓励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汇集种养、加工、物流、销售等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提升规模经营效益。

2.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并着力打造精品。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由点到面,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片、示范园区,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依法组建行业组织。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注册登记服务。到2020年,建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400家,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150家。

3.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按照量化股份获取一定比例的分红收益。支持将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与工商资本对接合作组建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促进农村资源有效开发利用。

(四)多方位构建政策扶持措施

1.强化资金项目支持。继续实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扶持。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对连片流转土地达到20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从事粮食、蔬菜、果木等作物种植的,县级财政对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整村流转的要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并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在安排农业资金和农业项目时,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要优先安排。认真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建设节水灌溉设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范围内,管理用房、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所占耕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按照建设用地管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3.强化金融保险税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税务部门要提供便利和支持,并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不予征税。

4.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发展,规范开展服务。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跨区域提供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设施条件和装备能力。

5.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不断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扶持政策体系,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为落实“三权分置”提供人才支撑。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推动“三权分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列出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时限,狠抓贯彻落实。农业(农经)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密切关注,适时调整完善措施,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三权分置”有序实施。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督促各项任务稳步开展。国土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大监督和日常执法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和纠正非法买卖土地、弄虚作假及侵害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权益的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有效维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宣传“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见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的作用,采取专题讲座、调研座谈、制作宣传册等形式,积极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典型示范,努力为“三权分置”有序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改革热情,鼓励基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依靠改革创新破解难题。

(四)强化队伍建设。乡(镇)农经队伍是落实“三权分置”的重要力量和关键环节。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乡镇农经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农管发〔2015〕49号)和省农业厅、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乡镇农经人员招聘工作的通知》(冀农管发〔2017〕4号)精神,健全农经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在现有编制限额内,每个乡(镇)从大学生村官中按规定程序公开招聘2~3名农经员。加强对乡村干部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张瑶瑶 关键字: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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