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37条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全文(6)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 发布日期:2015-03-27 08:26 字号:T|T

第三十七条【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二)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事项错误的,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可以依法予以更正。

第三十九条【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四十条【查封登记】

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

第五章登记办理

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第四十二条【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以及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土地建造房屋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并根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出让合同以及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单独申请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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