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37条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全文(1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 发布日期:2015-03-27 08:26 字号:T|T

第一百条【不动产转移的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转让合同;

(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一百零一条【不动产抵押的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一百零二条【预告登记的效力】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注销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消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节更正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依申请的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一百零五条【对依申请更正登记的处理】

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且不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涉及权利归属和内容,且错误登记之后没有办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六条【依职权的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无法通知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更正登记期间的效力】

更正登记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登记】

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一节异议登记

第一百零九条【异议登记的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不动产登记簿权利状况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一百一十条【异议登记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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