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137条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全文(11)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 发布日期:2015-03-27 08:26 字号:T|T

第八十八条【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债权范围变更的;

(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

(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明。

第八十九条【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当发生法定或者确定的事由,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权的登记。

第九十条【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九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特别规定】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九十二条【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九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不动产权利证书、最高额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最高额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等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范围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九十五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六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证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在建建筑物竣工并经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九十八条【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九节预告登记

第九十九条【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和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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