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合法性被指存瑕疵 不符现代国家治理观念(4)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日期:2014-09-07 10:09 字号:T|T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改革因循行政试点路径,其合法性存有瑕疵,实践中也引发诸多争议,与现代国家治理观念不相符合。

 房产税立法需要平衡好三方面的关系

作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房产税立法程序不光关系到此次改革,还承担着为今后的税收立法树立标杆的职责。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需要着力平衡好三方面的关系。

 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全国人大的房产税立法过程并不排斥行政机关的参与,但也不宜由行政机关“喧宾夺主”。在我国的立法程序中,法律草案虽然由国务院提交,实际上却是由相关部委起草,而最终审议通过的法律和法律草案相比,很少有大规模的、实质性的修正,这就为部门利益制度化提供了空间。我们认为,在未来的税法起草过程中,应当改变部委主导的状况,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牵头、协调相关部委参加。特别是房产税立法还涉及到小产权房、不动产登记等诸多事项,因此更要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都纳入统一的起草协调机构,从而实现相关改革信息共享、同步推进。

需要澄清的是,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并不意味着现有的税收法规、规章自动失效,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失去了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权力。也就是说,国务院仍可以为了执行法律而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财税主管部门也可以出台具体解释与执行细则。全国人大也仍然可以授权国务院进行税收立法,但这些授权应当遵循具体、明确、“一事一议”的标准,不能再进行空白授权和一揽子授权。同时,全国人大应当对授权立法进行监督和审查。

责任编辑:值班采编 关键字:房产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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