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合法性被指存瑕疵 不符现代国家治理观念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日期:2014-09-07 10:09 字号:T|T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改革因循行政试点路径,其合法性存有瑕疵,实践中也引发诸多争议,与现代国家治理观念不相符合。

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改革因循行政试点路径,其合法性存有瑕疵,实践中也引发诸多争议,与现代国家治理观念不相符合。

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并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表明未来的房产税改革应当以全国人大制定《房产税法》的方式推进。

在房产税立法过程中,应当平衡好立法与行政、国家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三对关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让改革在法治保障下顺利推进。

近年来,房产税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更是将其推到了风口浪尖。然而,房产税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确实都面临着诸多难题,例如:其主要目的究竟是组织收入、调节分配还是调控房价?与土地产权制度是否存在矛盾,与土地出让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又如何协调?税率、免征额等税制设计上怎样兼顾“调高”与“提低”?如何推进不动产登记、财产评估等配套制度建设?等等。

房产税改革意义很大,改革的方式———而不仅仅是改革的内容———将会决定其是否能够获得成功以及能够获得多大成功。推进房产税改革,首要问题就在于选好改革路径。

“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两个概念。房地产税泛指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体系,如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中的一个税种。我们这里讨论房产税改革问题,但根据《决定》精神,这一改革的设计自然不能脱离对其他税种的考虑。

责任编辑:值班采编 关键字:房产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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