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合法性被指存瑕疵 不符现代国家治理观念(3)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日期:2014-09-07 10:09 字号:T|T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改革因循行政试点路径,其合法性存有瑕疵,实践中也引发诸多争议,与现代国家治理观念不相符合。

  房产税立法应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

在符合法治要求的前提下,房产税改革主要有两条可选路径:一是由国务院修改《房产税暂行条例》,二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房产税法》。二者看似相近,但立法主体不同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民主性、科学性与立法成本上的重大区别。

法律的制定机关同时也是最高民意代表机关,因而天然地具有最强的民主性。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它与民意的联系是间接的,且很容易因为兼具立法与执法的职能而导致权力膨胀。

《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有观点认为,这一表述仅仅是指由国务院修订《房产税暂行条例》。其实,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误读,没有准确地理解《决定》的精神。应当看到,《决定》在第27条“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中写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第五部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将“完善立法”放在改革目标的首位,并且在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着重强调了“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等要求。从对房地产税改革的表述本身来看,《决定》使用的是“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而非“加快改革”并“适时立法”,这也传达出重视房产税立法的清晰信号。同时,房产税改革还需要和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改革一起统筹考虑,整体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我们可以认为,《决定》已经为未来的房产税改革指明了路径,那就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房产税法》的方式来推进改革。

不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进行说明时所指出的那样:“财税体制改革需要一个过程,逐步到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本轮税制改革中,“营改增”和房产税改革是主要推进方向。“营改增”主要是减轻税负,因此在人大立法之前,还可以通过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而房产税改革则是要扩大征收范围,涉及到增加税负。同时,房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对增税的反应最为敏感、直接,因而很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改革,以此凝聚共识、减小阻力。我们认为,房产税立法应当成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突破口。

责任编辑:值班采编 关键字:房产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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