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未来转让规定缺失 已经受到购房者普遍诟病

扫描到手机 地产声音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4-08-10 08:59 字号:T|T

摘要:为防止个别购房人利用转让自住型住房获利,2013年北京自住房政策中规定,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产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果有增值,应当将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为防止个别购房人利用转让自住型住房获利,2013年北京自住房政策中规定,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产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果有增值,应当将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针对这一规定,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原所长牛凤瑞分析称,未来如何操作还是未知数。

牛凤瑞认为,所谓自住型住房,实质为“共有产权”性质,个人和国家共同拥有这个住房,因而规定了自住房在转让时需缴纳一定的收益价款。

但事实上,在去年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中,并未对如何衡量增值差价、如何重新上市等具体问题进行规定和解释。“就像过去经济适用房一样,砸政策出台时并未对日后出售转让有明确说法。” 在牛凤瑞看来,对未来转让规定的缺失,已经受到购房者的普遍诟病。

牛凤瑞补充称,随着居住水平的提高,自住型商品房标准的变化,以及目前已有住房的改造升级,未来将造成更多新的矛盾和问题。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自住房楼市房地产自住房转让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