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4)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4-06-27 15:31 字号:T|T

摘要:河北省为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河北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四、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

(一)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并根据市场化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对中小户型和居民自用首套房实施利率优惠政策。改善信贷服务,优化利率结构,积极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贷款需求。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信贷准入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其信贷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引导和监督。继续执行个人购房有关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严格预售许可审批,各地要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设区市,要加快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力争2014年底前市区全部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销售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加强销售现场管理,有关证件资料要按要求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完善新建商品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将预(销)售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

(三)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市场三年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等行为,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和体系进一步健全。积极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并与资质管理协调联动,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冀备案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认真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加快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处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环北京重点县(市、区),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加强基础工作,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发布平台,2014年底前要完成平台技术标准制定。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购房者适度消费、梯度消费,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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