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4-06-27 15:31 字号:T|T

摘要:河北省为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河北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三)加大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力度。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以需定建,量质并举。合理确定准入条件,落实联审联查制度,坚持分类轮候、公平分配,让应保障的群众真正受益。积极稳妥地做好保障房并轨工作,搞好并轨运行政策评估。实行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统筹考虑当地财政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租金补贴梯度,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控制在合理水平;坚持以租为主、保租控售,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完善纠错机制,加强退出管理,对非法占有保障性住房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确保配套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提高保障对象生活质量。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民营资本、企业及非营利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全省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城区老工业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对资源枯竭型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棚户区进一步调查核实,编制全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政策,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措施。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按时回迁安置,切实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利益,坚决打击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逼迫搬迁等违规行为,严禁动用公安机关基层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做好历史文化古迹、历史建筑保护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继续开展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加大对搬迁改造企业老家属区的综合整治工作力度,通过对老旧小区进行房屋整修、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改善老职工、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探索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满足有效刚性居住需求,逐步形成供给稳定、总量平衡、梯次分明的住房体系。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形成有效供应,进一步提高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比例。各类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加大对房地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到位,该收取土地违约金的要足额收取,该收取土地闲置费的要及时追缴,该无偿收回的要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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