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公布6月1日起实施(全文)(5)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09 06:52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规划条件已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在市、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前,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征集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建筑节能的,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复前,应组织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市政地下管线工程和其它涉密工程除外。

第四十三条涉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除满足规划条件和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限制距离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外立面效果图;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用地许可阶段未提供的核准、备案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属于居住建设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物业用房核定证明文件。

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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