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房产经纪人被处停止执业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房地产时报 发布日期:2014-01-03 14:14 字号:T|T

摘要:2013年7月,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上海某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4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近日透露了2013年房屋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情况,全年共查处违法案件546件,审验经纪执业证书5476张,对逾期审验的640名经纪人依法予以处罚,督促不符合执业注册条件的19名经纪人依法注销执业证书,并对6名房产经纪人依法予以停止执业的处罚。

同时,工商部门还曝光部分典型违法案例并进行了点评提醒。

案例1签“阴阳合同”多贷款

2013年7月,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上海某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时,三方商定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116万元。由于买方首付款不够,当事人为了能够促成该笔交易,经其居间协商,三方约定将上述116万元的房屋售价在正式买卖合同中标高至148万元。由此使得买方能够获得103.6万元银行贷款。最终,当事人通过上述行为,促成交易,收取了买方支付的佣金1.16万元。

工商部门提醒

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屋中介的诱导下签订“阴阳合同”,表面看能规避限制,但此种行为存在潜在风险,易引发连锁纠纷,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

案例2买卖“未解禁”动迁房

工商青浦分局查到凌某无照从事房产经纪案件后,挖出案中案。当事人中介出售的位于青浦区某小区的动迁安置房,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不得转让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的经纪活动。工商青浦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按照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产权证的三年内,不得转让。

工商部门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动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时,应查看其产权证明,或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明确房屋的性质。

案例3违法出租执业证书

工商松江分局监管人员发现,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张某长期不在本地生活,而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发生的经纪业务却一直以其身份办理交易手续。办案人员通过搜集当事人与经纪企业间“借证”意图明显的劳动合同,经纪企业租用张某执业证书办理经纪业务的交易凭证,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暂停经纪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提醒

房屋中介的经营场所应公示经纪组织及执业经纪人的详细信息,消费者购房过程中应确认执业经纪人是否履行义务,提供经纪服务,避免中介方私自拟订违法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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