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改进程:23号文中的一大“昏招”(2)

扫描到手机 地产声音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日期:2013-12-18 14:20 字号:T|T

摘要:1998年7月3日,国务院以国发〔1998〕23号文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决定在我国推行住房分类供应的新制度。

住房分类供应制度的基本点是,对高收入者供应商品房,对中低收入者供应含有不同社会保障的保障房。在居民总数中,高收入者占20%或不到20%,中低收入者占80%或超过80%(其后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高收入者的比重?⒒嶂鸩皆龃螅?N夜?壳暗那榭鍪牵?械褪杖胝哒?0%或超过80%。也就是说,当我国完成住房分类供应全覆盖的目标时,保障房要占据80%以上的主导地位,商品房只占较小的比重。

对于保障房,从组织建设,确定套型、价格,各种保障房分别给予多少社会保保障,保障房的分配,廉租屋在运行中的管理维修,各种半产权保障房出售和回购等,政府不是一般地进行干预,而是全过程地进行管理。因此,我国的新住房制度,是政府调控管理和市场经济相结合,是保障房和商品房相结合,并以前者占据主导地位的制度。这也是不能用住房商品化来主导新制度运行的理由。

就住房商品化在房改进程中产生的副作用而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年我们用住房商品化为指导思想形成的一条主要房改决策是,把可以出售的公房全部出售变成私房,彻底推翻旧制度,实现“彻底革命”的要求。现在冷静地分析就认识到,这一决策最大的“毛病”是只考虑“彻底革命”而没有考虑如何把改革旧制度与发展新制度紧密挂钩以实现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一“脱钩”的决策,严重地延缓了建立健全新制度的进程。

二是23号文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理应鲜明而准确地提出房改的目的。但因在指导思想中着重地突出商品化,对于目的,则只提出了“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一个比较笼统的词汇。这个词汇是从上世纪50年代研究社会主义特征使用过的相近词汇移植过来的,因其比较笼统,不能说它有什么不对,但却存在着针对性不??的缺点。

当时直至当前中国的住房问题,第一位是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难问题,第二位才是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因而准确的提法应是,达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联合国的提法)或“住有所居”(我国的提法)的目的。而这一目的是不可能通过住房商品化来实现的。

三是受住房商品化指导思想的影响,有些城市的同仁误认为按商品化要求卖掉公房是房改的主要任务。因而在2000年把可以出售的公房都卖掉后,就认为已经完成了主要任务。于是,纷纷撤消房改办,缩减管理住房的工作人员。这里要说明两点:其一,房改办是一个临时性质的机构,适时予以撤消无可厚非。但要认识到,建立新的住房分类供应制度后,政府的管理工作将大幅度增加,必须充实机构和人员,而不是予以缩减。其二,房改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制度,这一主要任务还远未完成。

四是从1998年公布23号文以后的10年时间里,每年建设供应的保障房,仅占全国新建住房总量的5%左右。保障房建设如此严重滞后,本应引起各级政府的十分焦虑。而事实上并未引起。除了深受保障房严重不足影响的是“蓝领”而不是“白领”,使得“白领”并不十分焦虑这一原因外。还有一条重要原因是,每年建设的商品房占全国新建住房总量的95%左右,占据了主导地位,符合住房商品化这一指导思想。

五是从2003年至2007年,我国对房地产业(主要是对住房)进行了多次宏观调控,重点是解决某些城市房价上涨过快和房价过高等“五大”突出问题。产生这些突出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理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而产生上述突出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商品房占据了主导地位。前些年的宏观调控,由于没有抓住这个最重要的原因,加上其它的措施落不到实处,致使调控成绩很不理想。

目前,好几个大城市的房价涨到几万元一平方米,不仅广大中低收入者高不可攀,而且潜伏着形成泡沫经济的危险。应该看到,只有当保障房能够全覆盖占居民总数80%以上的中低收入者时,现存的包括房价过高等各种突出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治本性质的解决。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住房23号文房改房地产调控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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