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10平米房被隔成20间 为何7年未拆除 (2)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11 09:51 字号:T|T

摘要:北京市远洋天地社区,多栋楼房首层和顶层私搭乱建严重,有业主在楼顶露台加盖楼层,分成隔间对外出租。

法院认定的违建,为何7年未能拆除?

73号楼顶层违建业主叶先生(化名)告诉记者,2006年,法院判决下达后,他因急需解除“强制执行中业主不得出国”的限制,与物业签订了协议,协定拆除他私自搭盖的楼层。其他违建业主也因出国或者卖房过户等原因,与物业签订了类似的拆违协议。

据叶先生说,物业与违建业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物业将协议提交法院,法院随即终止了强制执行。就此事记者采访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以及远洋天地物业服务中心,均未得到回复。

然而,和解协议未能有效执行。“必须要公平,光拆我一家我可不干,要拆从第一家违建拆起”。据叶先生回忆,当年整个社区有147户违建,共同与物业签订了拆违协议,但只有一家因卖房拆除了违建,其它均未拆除,物业也未再追究,“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表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公司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申请,属于物业公司失职。

北京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赵队长表示,如果物业公司不作为,甚至涉嫌放纵,其他业主可向住建委物管处举报,督促其履责,如果不履责可以通过警告吊销营业资格的形式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远洋天地社区存在了7年的大量违建一直未得以处理的问题,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表示,原则上经法院审理并已经下达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案件,行政机关不再介入。

对此,岳运生律师认为,若司法程序终结后违法问题还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行政机关按照自己的职责,可以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

业主用物权法“喊冤”

被裁定是违建,叶先生认为自己更“冤”

2004年买房时,开发商许诺赠送楼顶露台,虽然未计入房产证房屋面积,但是户型图上有显示,“搭盖是在自己的阳台上,只有通过我的户门才能进入,它不属于公共的面积。”叶先生认为,自己有权利改造“属于自己的阳台”。

对此,岳运生律师表示,业主的产权证上有露台,包含露台的面积,才能说明露台为业主独有,否则属于公摊。有的露台属于房屋业主,业主若搭建构筑物或构造物,也须按照法律规定,到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未获批准搭建也属违建。

对于房屋内的改造,叶先生认为这是受物权法保护的,并不属私搭乱建。“这是我的家,我愿意怎么着就怎么着。”

岳运生律师表示,叶先生的判断是错误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即使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业主改造房屋时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影响公共安全。比如,楼板承重有设计规范,超出设计规范就会影响公共安全,“搭建了更多的楼梯,包括拆改了承重墙,这都是不允许的。”

赵队长表示,住宅的改扩建必须得到行政许可。在原产权面积范围之外增加建筑面积等,必须得到行政许可,否则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另外,若加建用于牟利,即涉嫌非法经营,应依法处理。

司法部门仍可能介入

赵队长表示,远洋天地社区违建存在7年的现象会使民众产生“司法无力”的误解。实际上,政府的初衷是希望业主自拆,这是成本最低、影响最小的处理方式。但是“善意”被曲解成为业主和物业公司“钻空子”的机会。“最终司法强力介入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赵队长介绍,居住区里发生违法建设,居民可以直接向物业、规划部门、城管举报。首先发现违建或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为首查责任机关,由地方政府、区县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行政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认定,认定后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如果宅基地上发生违法建设,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若新征占地或农田农地发生违建,则由国土部门牵头处理。

赵队长表示,以往打击违建多是各部门平行执法,现在分层级,避免了职能部门与区县乡镇政府之间跨层级协调的问题。北京市建立了以三位副市长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专项行动指挥部,负责协调、制定政策、督察督导。区县是主责部门,区县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地区本辖区发生并且认定了的违法建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旦违建项目收入指挥部办公室的总台账,所属区县政府必须在拆除后附上前后对比照片才能予以消除。“台账上的项目,不管难度大小,必须完成”。

“打击违建绝不是‘一阵风’,长效机制已经逐步形成,”赵队长说,今年3月至9月,北京市已拆除730多万平方米违法建设,基本实现“零增长”,并且每周以接近30万平方米的量减少。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北京违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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