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 要做好遗产税来临的准备(2)

扫描到手机 地产声音 来源:投资有道 发布日期:2013-09-06 16:24 字号:T|T

摘要:上一辈在弥留之际将财产交给下一代,这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遗产税的诞生必然会对财富的再次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遗产税节税策略

1.生前将应税财产转为免税财产

2.选择低时价财产为身后财产(压缩财产价值)

3.隔代继承之运用(递延缴税时期及减少课税次数)

4.设控股公司递延应课税赋

5.运用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分散课税财产(降低税率、增加扣/免税额)、递延课税

财产移转之工具运用:

A、运用信托为遗产规划工具

信托规划之功能:

1.资产保全

2.财产专业管理

3.信托财产运用决定权保留之运用

B、运用保险遗产规划工具

1.建议规划终身险保额≥预估遗产税额

2.养老险、年金险→作为生前赠与、退休养老考虑

3.避免死亡前短期内或带病投保→司法判决以「实质课税原则」否认其免税效果

4.指定无争议的继承人,简化继承手续(指定受益人的保单,保单传承可以免去争议,更为简便)

5.避税(保险金及保险赔款不需要交税,按照国际惯例也不征收遗产税)

6.提供应税现金(理赔便捷可以为财产继承提供现金支撑)

C、将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作为遗产规划工具

注:以上部分遗产税节税规划的策略及工具的适用还需视未来法令规定,视具体情况而运用。

TIPS: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余个。

2004年9月21日,在中国经济网首次刊登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04年11月19日,有新闻称《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已经上报到了国务院。而在2010年8月新出《草案》,对其中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

遗产税利大于弊 开征需谨慎

顾跃进还表示,“遗产税一旦立法必须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考虑,制定出合适的起征点和强有力的执行手段,不然有可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由此来重新审视台湾黄家的遭遇,即使黄家在第一时间去核定遗产税,按照台湾地区立法规定遗产超过一亿元新台币,就要课征50%的遗产税来计算,仍然要缴纳高达1.2亿元。这一起征点直接导致了大批资金和商人外流,台湾经济严重陷入低靡。这一现状直到2009年马英九将课税额度调整为遗产总额扣除1200万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遗产净额的10%,才得以平息民怨使地区经济出现复苏迹象。

“遗产税因为明显的财富二次分配作用,对社会的资金流动和消除贫富分化来说都有着很深远的意义,而且当前的国情已经具备了实施的基础,我个人是比较支持进行相关立法的。”顾跃进认为,“但是由于我国对个人财产的评估难,且各个地区财富分布差异较大,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划进而制定合适的起征点,以及大陆地区财富人群对待财富的观念,必然会存在执法困难的问题。所以,我认为所有人都要做好两手准备,免得被不期而至的遗产税搞得措手不及。”

责任编辑:张燕凯 关键字: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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