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1979年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靠卖地还债

扫描到手机 土地市场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日期:2013-07-30 07:59 字号:T|T

摘要: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表明,从1979年至今,土地出让收入一直是地方政府主要还债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全国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将于8月展开。目前,国家审计署暂未公布本次审计的具体安排。

但据人民网消息,与2011年的第一次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相比,本次审计将更彻底、更全面,将由第一次的“三级审计”(即省级、市级、县级三级地方政府),延伸到“五级审计”(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五级政府)。据此,本次审计将摸清全国政府性债务“详单”。

什么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具体包括哪些?地方政府举债是否符合现行法规?地方政府向谁借钱?怎么还钱?怎么花钱?此前,一些国际金融机构预测,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可能失控,是否属实?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王庸军、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等专家学者接受了新京报采访,作出了解读。

1问

何为地方政府性债务?

2011年首次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国务院曾下发文件,其中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其他相关债务。

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例如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例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企业举借的债务。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偿债资金由政府财政负担;后者的偿债资金则来源债务单位的预期收入。

其他相关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等举借的债务,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但地方政府没有提供担保。据法律规定,该类债务政府没有偿债责任,但如果债务单位出现了债务危机,政府应承担救助责任,因此也划入地方政府性债务范畴。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卖地还债土地财政偿还地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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