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以后想申请保障房 家庭人均财产不能超标(2)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发布日期:2013-06-13 15:52 字号:T|T

摘要:根据相关惠民政策规定,南京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住房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少数不和谐的画面,有人一边“叫穷”,一边开着高档小轿车;有人一边叫着住房困难,一边把申请来的经济适用房租给别人……

变化2

更公平了

【现象】

在清凉门大桥下,有一户家庭,居住条件确实窘迫,一家三口窝在41平米的房子里,于是申请到了经济适用房。但让人惊讶的是,拿到房子后,这家人就把经适房租了出去,并没有自己住。同样,在新街口地区,低保户老王拿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虽然为此退出了低保,但是每个人都觉得他是赚到了,“虽然钱是借的,但一套经适房起码要二三十万啊,有钱买房,却没钱吃饭?”

把有能力买房的“踢”出去

按当地二手房成交均价认定自住房价值

【现规定】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和标准只有两个,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拟修订】

拟增加,财产数额为核查范围内财产价值的总和。其中,房屋的价值依据当年同地段二手房成交均价认定,如果有异议,可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

【解读】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平分配保障房是难题。如果把房屋价值也纳入到家庭财产中,人均财产超标了,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这将把有能力买房子的家庭剔除出去。

比如,住在新街口地区的,也许房子面积小,但是总价高,在地段稍微偏一点的地区,可以买个大点的房子,也就是说自己完全有能力改善居住条件的。

责任编辑:薛腾飞 关键字:低收入俞晓翔认定住房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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