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将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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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楼市
来源: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2014-09-09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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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菏泽市住房保障、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决定在菏泽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日前,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菏泽市住房保障、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决定在菏泽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意见》指出,2014年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项目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安排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将逐步取消户籍限制,统一面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
《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分类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行租金减免,也可以实行“租补分离”,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梯度保障,实施租金补贴所需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仍按原廉租住房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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